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胡某甲、宋某甲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两被告为承建某市某区某港工程项目,向原告租赁架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合同明确了租赁器材名称、日租金、缺失损坏赔偿价格及付款方式,并约定逾期支付需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自2021年4月起供应器材。经双方对账结算,截至2022年8月,两被告共欠付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赔偿费用合计36.5万余元,两被告均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其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仅支付4万元(原告主张系押金抵顶),尚欠32.5万余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财产3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两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支付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的责任;二、欠付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被告宋某甲辩称其与胡某甲系合伙承包涉案项目,对租赁及欠费事实无异议,但称具体结算由胡某甲办理且目前无力支付。被告胡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法院认定两被告作为共同承租方在合同及结算单上签字,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交了有双方签名的租赁合同及结算明细单,证据确实充分。宋某甲辩称胡某甲曾支付过部分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予以否认。法院根据书面结算单确认欠费总额,并确认原告自愿以4万元押金抵顶部分租赁费的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提供器材,两被告应依约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甲、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租赁站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费合计32.5万余元;
二、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财产保全费两千余元,合计五千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庞律师指导客户妥善保存并提交了经被告签字确认的租赁合同与结算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锁定了欠款事实与金额。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关于“已支付部分费用”的抗辩,庞律师敏锐指出其举证不能,并清晰阐明4万元款项系押金抵顶而非额外还款,有效反驳了对方主张。此外,庞律师在诉前果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35万元财产,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坚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