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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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立伟律师代理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庞立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40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刘某乙存在长期的肉品买卖关系。李某甲与刘某乙系夫妻,二人在某市某区共同经营一家肉铺。自2020年1月至2026年2月期间,两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猪肉及其他肉品。双方主要通过微信联系购销事宜,由原告发送检验检疫证及货款数额,被告确认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结算,截至2026年2月,被告累计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7.7万余元。此后,被告于2026年2月9日转账5万元、2月13日转账3万元,共计支付8万元,剩余9.7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明确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某委托庞立伟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在庞立伟律师的建议下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两个核心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其一,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两被告共同辩称,案涉交易的实际相对方应为某经营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李某甲),原告直接起诉李某甲与刘某乙个人违反了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属于严重的主体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其二,案涉欠款的具体数额是否准确。两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原告起诉主张的欠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然而,自原告发送欠款清单至起诉前,两被告从未提出过异议,且在立案后至判决前,也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主体资格,虽然某经营店系个体工商户,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李某甲与刘某乙均通过微信以个人名义与原告联络、沟通买卖事宜,从未明确表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交易,且多次以个人名义支付货款,该经营店亦未开设银行账户。因此,案涉交易实质上属于原、被告个人之间的交易,原告以李某甲、刘某乙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主体适格。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及欠款数额,李某甲与刘某乙系夫妻关系,案涉欠款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于欠款数额,原告发送的货款清单显示欠款17.7万余元,被告未予否认,后续支付8万元并在微信中认可欠款总额为17万余元,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7万余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刘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货款9.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庞立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主体资格面临被告抗辩时,庞律师精准把握“实质交易重于形式登记”的法律原则,通过组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交易实质为个人间买卖,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其次,庞律师敏锐察觉被告的偿债能力风险,果断建议并协助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11万元资产,为后续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严密的证据链条与专业的庭审应对,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庞立伟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0年至2002年在空军部队服役,在部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35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1371120********35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