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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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立伟律师经典胜诉案例:农用地租赁合同无效纠纷,全额挽回近 20 万元经济损失

发布者:庞立伟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70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本诉 + 反诉合并审理)

代理身份:土地承租方原告代理人

涉案总标的:已付土地租金 17 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10 万元,村委会反诉索要占用费 31.92 万元,最终我方当事人合计回款 185230.98 元

案件背景

当事人早年与村级集体组织签订两份长期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农用地用于建设茶厂经营,租期合计长达三十年。签约当日当事人一次性付清前五年土地租金 17 万元,另单独支付 10 万元用于赔付地块原有茶树、果树等地上附着物损失,后续又投入测绘、规划、土地复垦保证金等配套前期开支,完成土地平整工作,筹备厂房建设。 租赁履行数年后,村级组织换届,新任村干部单方面阻挠当事人进场施工、禁止开展经营活动,案涉土地长期闲置荒废。后原行政村因村镇合并,债权债务统一由新村村委会承继。双方矛盾彻底激化,村委会先行起诉,以当事人长期占用土地、拖欠租金为由提起反诉,主张索要 2018 年至合同解除期间租金 319200 元;当事人同步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全部已付租金、附着物赔偿款。 庭审中村委会核心抗辩:1、当事人实际占用土地多年,租金不予退还;2、10 万元附着物款项系当事人直接赔付村民,村委未获利,无需返还;3、土地闲置、破坏地貌,应当由我方承担土地修复费用;同时反诉主张高额欠付租金。

办案难点

1.合同本身存在致命矛盾:合同写明土地用途为茶厂建设,又明文约定不得建设不动产,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建设厂房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双方均无相关审批手续,合同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整体无效,需提前理清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过错划分规则;

2.村委会反诉金额高达 31 万余元,若过错划分不利,当事人不仅拿不回已付 27 万元,还需额外大额倒付占用费;

3.土地实际面积、农用地市场租金标准无统一参考,需要启动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直接决定占用费、返还租金核算基数;

4.10 万元附着物补偿款已由村委会全额发放给本村农户,村委主张未从中获利,拒绝承担补偿责任;

5.双方已在另案调解中约定解除合同、返还土地,调解文书未处理租金与损失,本案需单独厘清缔约过错、资金返还比例。

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一、锁定合同无效核心法律依据,夯实基础抗辩逻辑

梳理《土地管理法》用途管制规则、《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当庭明确案涉土地为茶园类农用地,合同约定建厂属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且无任何用地审批手续,两份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内 “建厂” 与 “禁止不动产建设” 条款自相矛盾,村级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管理人,明知农用地不能违规建厂仍对外出租,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

二、分层梳理全部付款凭证,完整举证我方资金投入

1.整理租金转账收据、村委收款凭证,证实我方足额支付 17 万元五年租金;

2.调取村委会议记录、附着物赔付转账流水,证明 10 万元附着物补偿款系按村委统一标准缴纳,该支出是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3.提交复垦保证金、测绘、设计费用票据,佐证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产生额外投入,进一步印证损失客观存在。

三、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关键计价标准,推翻村委会高额租金主张

主动向法院申请土地面积、农用地市场租金鉴定:

1.原合同按每亩 5000-7000 元工业标准计价明显违背农用地市场行情,鉴定结论证实农用地正常年租金仅 800 / 亩,大幅压低土地占用成本核算基数;

2.依据鉴定实测土地面积,区分道路占用前后面积差异,精准核算当事人前期实际占用成本,大幅扣减应当扣除的占用使用费。

四、精准划分双方过错比例,对冲村委会反诉诉求

1.过错区分论证:村委会掌握土地性质、用地政策,对外违规招租建厂,存在 60% 主要过错;当事人签约未审慎核查用地审批,自行承担 40% 次要过错;针对 10 万元附着物损失,判令村委会按过错承担 60% 补偿责任即 6 万元;

2.针对村委会反诉 2018 年后土地占用费:土地闲置系村委单方面阻挠经营导致,村委未及时收回土地放任损失扩大,双方各担 50% 过错,按照鉴定低价核算后减半计算占用费,将我方应付费用压至 18736.8 元;

3.租金返还分段核算:扣除 2013-2017 年实际占用期间合理农用地使用费 26032.22 元后,剩余 143967.78 元租金全额判令村委返还。

五、区分调解文书与本案审理范围,单独主张财产返还

向法庭说明另案调解仅约定解除合同、交还土地,未对已付租金、附着物损失、后续占用费作出处置,本案有权独立审理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与赔偿纠纷,村委会不能以调解完成土地交接为由拒退前期全部款项。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1.新村村委会七日内返还原告土地租赁费 143967.78 元,支付附着物损失补偿款 60000 元,两项合计 203967.78 元;

2.原告仅需向村委会支付 2018 年至合同解除期间土地占有使用费 18736.8 元;

3.两相抵扣后,当事人实际收回款项 185230.98 元;

4.驳回双方其余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评估费按过错比例分配,村委会承担绝大部分诉讼成本。

案件办案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农用地违规出租合同无效复合型纠纷,同时存在本诉返还诉求与反诉占用费主张。代理律师抓住土地用途违法、村委主要过错、司法鉴定压低占用成本三大核心突破口,通过完整证据链厘清全部资金流水,合理划分缔约过错比例,既成功追回绝大部分已付租金与附着物投入损失,又大幅削减村委会反诉主张的三十余万高额占用费,避免当事人双重经济损失,为集体土地租赁投资类纠纷提供完整维权思路。


庞立伟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0年至2002年在空军部队服役,在部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35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1371120********35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