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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贴牌生意”的爆雷:假冒注册商标罪,离电商人有多近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进货价30元的蓝牙耳机,贴上某知名品牌的标识,售价翻了三倍。这样的生意,深圳做电商的林某做了两年,直到公安找上门的那一天,他才知道自己碰的不是"灰色地带",而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案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案情系根据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规律改编的普法案例,仅供法治宣传参考。

01 案情回放:一场"贴牌生意"的爆雷

林某,四十岁出头,深圳某数码贸易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23年起,他从广州某供货商处购进无品牌标识的蓝牙耳机,自行加贴某知名品牌商标后,通过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另有部分订单由供货商按照林某要求直接代发。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在公司仓库查获已贴标耳机一批、未贴标裸机一批及假冒商标标识若干。侦查认定:已销售金额82万余元,现场查扣货物货值36万余元,合计非法经营数额约118万元。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这一数额已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四年。

02 罪名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三道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擅自使用;

客观要件: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特别要提示的是,刑法要求的不是"近似商标",而是"相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只有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商标,才属于"相同商标"。仅构成"近似"的,属于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此罪——这正是本案辩护的第一道突破口。

03 辩护主战场:从118万到32万,四个关口逐一攻破

孙峥律师接受委托后,把阅卷重点放在"定性"与"数额"两条线上。他执业21年,曾长期在侦查一线工作,对证据链的薄弱点格外敏感。经逐笔核对平台交易数据、物流记录、供货合同与刷单流水,孙峥律师团队提出四点辩护意见。

第一关,主观明知之辩。部分订单由供货商直接代发,林某对其中部分货物被加贴标识并不明知,相应销售额约17万元,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第二关,"相同商标"之辩。经委托专业机构比对,部分贴标与注册商标在图形、字母组合上存在明显差异,仅构成"近似商标"使用,相应销售额约21万元,应排除出刑事认定范围。

第三关,数额计算之辩,这是全案的关键。其一,刷单虚构交易约28万元——电商后台异常订单、空包物流记录与刷单佣金转账相互印证,虚增部分并未实际销售,不应计入;其二,已退货退款约11万元,交易未完成,同样应予剔除;其三,仓库查获的未贴标裸机货值约12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批货物将用于假冒,依据司法解释关于"尚未附着标识产品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须有证据证明"的规则,不应计入。

第四关,量刑情节之辩。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其公司尚有正常经营业务,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04 裁判结果:金额核减逾七成,实刑改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刷单、退款、近似商标及未贴标裸机部分不予计入的意见,最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约32万元,属"情节严重",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与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实刑相比,量刑大幅下降。林某得以继续经营企业、履行赔偿义务,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得以保全。

05 律师手记:给电商经营者的一句忠告

孙峥律师在办案手记里写道:"电商人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贴牌当成一件小事。可刑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不看生意大小,只看是否越线。越线的后果,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坍塌。"

判断一笔生意是否可能涉刑,可以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一是货品是否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是否未经权利人许可?三是所用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基本无差别?三个答案若都是"是",就应立即止损,而不是心存侥幸。

写在最后

每一桩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转折。孙峥律师团队提醒: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创业维艰,但守法是底线;一旦涉嫌犯罪,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固定证据、厘清数额,往往比"拖"和"赌"更能改变案件走向。

内容验真

罪名与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条文)。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1、2、3、25、28条;其中假冒商品"情节严重"为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为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相同商标"认定与非法经营数额计算口径均依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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