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莉娜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10793号
原告:赵**,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赵**与被告宁夏**科技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4元,已减半收取计9792元,由原告赵**负担。
审判员 丁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小*
书记员王*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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