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莉娜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8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5民初****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和,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 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宁夏浩晟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佳*,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宁夏贺兰县。
第三人: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反诉被告)田*和与被告(反诉原告)刘佳*、第三人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田*和、被告(反诉原告)刘佳*均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田*和、被告(反诉原告)刘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田*和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实际收取7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田*和负担。
反诉费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佳*负担。
审 判 长 许迎*
人 民 陪 审 员 周晓*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4年
2次 (优于80.56%的律师)
6次 (优于92.13%的律师)
4747分 (优于91.7%的律师)
一天内
104篇 (优于99.1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