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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起诉迫使对方私下达成和解案例

发布者:马莉娜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3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472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鹏*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1012号。

经营者:金文*,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煜*,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鹏*商行与被告马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鹏*商行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鹏*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鹏*商行负担。

审判员 张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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