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莉娜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6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法庭提供了发票和被告负责人签字的文件,但是法庭仍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最终判原告败诉。
主要原因是被告负责人的签字是艺术签名,根本就看不出来签的是什么字,所以在此要提醒各位在业务活动中的文件签名要叮嘱对方签名清晰正确,并且要留存自己与对方的往来证据,不要干了活却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从被告山西**公司及山西**宁夏分公司处承包了涉案的“神*****LED灯饰”工程,其向法庭提交的《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并无被告公司盖章,原告称该协议书中发包方落款处签名为被告山西***宁夏分公司负责人侯**所签,经山西**宁夏分公司辨认并非其负责人所签,且该协议书中发包方落款处的签名也无法辨别出为“侯**”的字样。即使该协议书为真实的,经法庭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从被告山西**建宁夏分公司、山西**建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故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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