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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一审判决丧失上诉权的案例

发布者:马莉娜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1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银川***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2017)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一审法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一审判决书,导致申请人丧失上诉权,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邮政速递物流公司邮寄送达判决书(邮件号1012079360292),邮政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以查无此人为由未妥投,12月1日再次投递后以"退回妥投"的方式将该判决退回一审法院。再审申请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供确认了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中途未变更过送达地址,也未拒绝签收;邮政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投递三次或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被申请人就同一租赁场地(兰宁字第06**,宁夏银川市××街号)、在同一时间与不同的承租人(吕**、梁*)分别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而一审法院在未认定两份《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效力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07、212、223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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