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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算多少?

发布者:马莉娜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4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咸**入职宁*公司工作,宁*公司将咸**安排至其内设机构西**管理所进行具体工作,岗位是巡渠工。


2014年2月1日、2018年8月14日宁*公司与立*公司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两份,约定立*公司与派遣到宁*公司的员工即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立*公司根据宁*公司的用人需要,派遣人员到宁*公司工作,派遣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协议到期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期限自动延长,若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未全部到期,本协议期限延续至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全部到期且不再继续派遣时止。


2014年2月1日,咸**与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为宁*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岗位渠道养护,工作地点永宁县闽宁镇(西**管理所),工资标准1480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双方在2016年2月又续签了该劳动合同至2018年1月31日。


2018年11月13日,银川市政府决定对西**水库供水工程现状资产进行征收。2018年11月20日,宁*公司将西**水库土地资产移交给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宁*公司给立*公司发函,明确了由于西**水库资产移交后,宁*公司需要精简人员,故决定退回立*公司派遣到宁*公司的九名劳务派遣人员(包括咸**)。2019年4月15日立*公司回函,自2019年4月15日终止双方的劳务派遣关系。2019年4月1日,立*公司向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由于单位解除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咸**领取了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2019年7月23日咸**向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宁*公司为咸**补缴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2.裁决立*公司与宁*公司共同支付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0000元;3.裁决宁*公司赔偿咸**失业金损失6550元;4.由宁*公司、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赔偿金34000元;二、驳回原告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关于立*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是否向咸*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由于单位改制、重组、岗位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精简人员”的原因将咸*退回立*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咸*不存在上述情况,故立*公司不能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咸**支付经济赔偿金。立*公司辩称给咸*安排了新的岗位,是咸**自己不同意去,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立*公司支付咸*赔偿金的工作年限问题。

咸**自2011年5月至2019年4月1日都服务于宁*公司所属单位西夏渠管理所;2011年5月至2014年1月,宁*公司是咸**的用人单位,2014年2月至2019年4月,立*公司是咸**的用人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本案中,咸**一直在西**管理所工作,在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予合并计算,为8.5年时间,咸**离开立*公司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247元,现咸**按照2000元主张,该院予以支持,立*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4000元(2000元/月×8.5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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