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是被害人李某某(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王某某离婚后,李某某由其直接抚养。2019年11月,王某某结识被告人肖某,而后恋爱并同居。
2020年2月13日,肖某因李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心生不满,对李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暴行。王某某将李某某带离肖某住处,并提出分手。2月17日晚,肖某因分手之事迁怒于李某某,进门后将其踹倒,又猛踹其头部、身体、腿部。次日,王某某带李某某就医,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此后,为躲避肖某,王某某带李某某到朋友家暂住。期间,肖某多次道歉求原谅。同年3月20日,王某某与肖某恢复交往,并带李某某搬入肖某住处。
在共同生活期间,肖某常无故或以管教为由,用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李某某,还让其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王某某作为母亲,未有效阻止,放任甚至时而参与,致使李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肖某为李某某洗澡时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浇淋,王某某听到李某某喊叫,查看后轻信肖某谎言离开。洗完澡后,肖某将李某某带出浴室罚跪,王某某发现李某某身上烫出大面积水泡,仅擦烫伤膏,未及时送医。直至同月下旬,李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
经鉴定,李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李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2767.35元。
二、裁判摘要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2.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例启示
家庭本应是孩子的避风港,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全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安全。但本案中王某某的失职令人痛心,她不仅未保护好孩子,还参与伤害,严重违背了为人父母的职责。非亲属成员肖某的暴行同样令人发指,警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任何人都应尊重和保护他们。同时,社会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警觉性,一旦发现侵害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法律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固防线。此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展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和对犯罪的零容忍。这也促使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
我们应深刻反思此案例,重视家庭关系的和谐、亲子教育的正确方式以及孩子心理健康。通过良好的教育引导,营造关爱尊重的家庭氛围,预防类似悲剧。比如社区可开展亲子教育讲座,学校加强心理辅导。唯有全社会携手,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美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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