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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的守护与争议:爱与法律的交织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4人看过举报

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原告吴某某、冯1(冯某2的父母)与被告(冯某2的配偶)之间关于外祖父母对孙女刘某2探望权的争议。2016年10月,冯某2因车祸意外离世,留下年幼的女儿刘某2。吴某某和冯1在冯某2生前曾协助照顾刘某2,但冯某2去世后,被告成为刘某2的主要抚养人。2017年10月,双方曾有一次短暂的探望,但此后被告拒绝了吴某某和冯1的探望请求。此外,双方还因冯某2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协商吴某某、冯1两周一次探望刘某2,具体为每周日10时至14时在被告家附近进行,待孩子熟悉后可协商增加探望时间和方式,法庭告知因孩子探望不属于该案处理范围,故无法在调解书中列明,希望双方遵照约定履行

二、判决要旨

一审判决认为,尽管《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但基于法律法规无明确禁止,且吴某某、冯1与刘某2之间存在特定的直系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包含法定的抚养、继承等物质层面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关爱需求。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吴某某、冯1对刘某2的探望有助于弥补孩子因母亲离世而产生的感情缺失,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考虑到吴某某、冯1老年丧女,对孙女的探望既是表达对女儿的思念,也是对孙女的关爱与抚慰,符合人伦常理。鉴于双方在继承纠纷调解中已就探望方式达成一致,虽未在调解书中明确记载,但双方应遵循约定履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某、冯1享有对刘某2的探望权,每月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10时至16时,由吴某某、冯1至刘某2住处接走并送回,被告应予以配合。对于假期探望方式,因考虑孩子生活现状及探望便利性,一审法院暂未支持。

二审判决进一步强调,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但外祖父母的探望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吴某某、冯1在冯某2生前与刘某2建立了深厚感情,被告反对探望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遗产分割中的矛盾。然而,该矛盾已通过调解解决,且在调解中已就探望问题达成一致,现调解协议已履行,被告拒绝探望有违诚信。此外,虽然应尊重刘某2的意愿,但鉴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事物认知有限,其对探望的态度主要受父母矛盾影响。双方应以刘某2的身心健康为重,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确保刘某2在母亲去世后仍能感受到外祖父母的亲情和温暖。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吴某某、冯1的探望会对刘某2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维持一审关于探望权的判决。

三、律师后语

本案揭示了法律在处理家庭关系尤其是隔代探望权问题时,如何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灵活、人性化地作出裁决。法律判决不仅体现了对亲情、人性的尊重,也对社会传递了积极的家庭价值观。

首先,法律在处理家庭纠纷时,不应仅拘泥于条文,而应充分考虑亲情、情感和社会伦理。本案中,法院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探望权的情况下,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赋予吴某某、冯1探望权,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对人性关怀的尊重。

其次,家庭矛盾对孩子的伤害不容忽视。本案中,被告与吴某某、冯1之间的遗产纠纷不应成为阻碍孩子获得亲情关爱的障碍。家庭成员应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重,通过沟通、理解与和解,为孩子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和谐的成长环境。

最后,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珍惜亲情、学会换位思考、以爱与包容化解家庭矛盾,是构建和谐家庭、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类似案例中,有的家庭通过家族长辈调解或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成功化解矛盾,让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而有的家庭因固执己见导致关系破裂,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因此,本案不仅是一次法律判决,更是一次对社会的警示和教育,倡导珍视亲情、理性处理家庭纠纷,为孩子创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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