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纠纷中,劳动能力鉴定不会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予以认定,但并非不能予以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及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但对于以上两项费用如何主张认定成为案件的关键。
对于工伤案件一般有三个程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在仲裁阶段可先行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单上注明后续治疗费和建议护理期限,可作为主张的依据,如双方有意达成调解,可参照执行。但一般条件下,仲裁、法院仅提供书面医嘱单难以支持职工主张,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才能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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