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1.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2020)湘13民终160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
二、案情简介
1.娄底市案件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银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肖某银系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5月12日由包工头带到某公司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与包工头约定工资为300元/天,包工为21.5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28日,肖某银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且评定为十级伤残。
某公司为肖某银办理了工伤保险,肖某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护理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车费、鉴定费等费用。
仲裁裁决后,肖某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
再审申请人李某玉因与被申请人霞浦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蔡某花、霞浦县恒顺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渔业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李某玉认为原判决对其工资数额认定错误,且劳务派遣公司等应补足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三、裁判摘要
1.娄底市案件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肖某银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妥,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驳回肖某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对李某玉工资认定无明显不当,李某玉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规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四、争议焦点
1.娄底市案件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问题,即是否应以娄底市2018年的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标准,以及某公司是否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
原判决对李某玉工资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劳务派遣公司等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连带支付李某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
五、启示与总结
本案启示我们,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关于实际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与实际工资差额的问题时:
1.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进行确定。在娄底市的案例中,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这提醒我们,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无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在娄底市的案例中,上诉人肖某银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未支持其诉求。这表明,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3.从法律程序上讲,解决工伤保险基数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问题,应当先行向人社部门投诉,由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在相关纠纷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人社部门的认定结果进行裁决。
4.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注意保留与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相关的证据,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
5.用人单位则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未足额缴纳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
六、行动建议
1、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待遇损失时,应积极收集并提供充分证据,如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以证明实际工资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同时,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如先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此类问题。
2、用人单位:应确保依法为劳动者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避免因未足额缴纳引发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在面临劳动者相关诉求时,积极应诉并提供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据。
总之,处理工伤保险基数与实际工资差额的问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依据证据和规定,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解决,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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