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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析|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发布者:张茂凯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中铁十九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袁、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争议焦点:十九局公司与袁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就案涉公路工程,总包十九局某公司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作业协作施工合同》,劳务公司又与袁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之后,《劳务作业协作施工合同》被提前终止,2018120日双方结算完毕,袁某则继续留现场施工,完工后,十九局某公司袁某共同签订了《结算账单》。

诉讼中,袁某十九局某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十九局某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合同,没有施工合同关系抗辩自己不应支付工程款。

一审西藏高院基于十九局某公司接受了袁某在现场进行施工故认定 2018 120 日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十九局某公司应向袁某支付工程款。

二审最高院认为,一方面,2018120日之后,十九局某公司劳务公司没有再结算过,劳务公司也未主张这之后的工程款;另一方面,十九局某公司直接跟袁某进行了结算,故能够认定双方已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专业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实践中,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主动追求,也有被动接受,以我的经验来看,大多数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是容易认定的,但有两种情形较难认定,一是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主张与发包人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这中间涉及“发包人明知”的判断,较为复杂,二是类似本案,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与总包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这中间可能涉及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合同终止与解除、默示行为认定等疑难问题,也使得事实合同关系认定障碍重重。

在本案中,最高院的说理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倒是体现了法官对于事实施工合同关系认定的裁判思路,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八条。简单而言,就是法官会在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性及合理性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来最终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与否。回到本案,袁某十九局某公司确实没有直接的书面施工合同,但综合全案证据,首先,袁某实际施工人身份能确定,其次,工程已经完工,而对 2018120 日之后的工作量,除了袁某之外,没人主张,而且袁某现场施工那么久,十九局某公司始终没有提出异议;最后,十九局某公司完工后还跟袁某签订了结算协议:所以综合这些因素,进行逻辑推理及合理性判断,法官显然能够得出十九局某公司袁某已经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内心结论。


裁判摘要:

十九局某公司上诉主张其虽与劳务公司在 2018120日结算形成了《劳务验工计价汇总单》但劳务公司至20186月才与袁某施工队一起退场,故不存在一审认定的劳务公司提前退场,进而导致与袁某之间形成事实上劳务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十九局某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其在 2018120日之后未再与劳务公司进行结算。如按照十九局某公司的主张,在劳务公司施工至2018 6月才退场的情形下,十九局某公司未与劳务公司结算此期间的款项,这与正常交易逻辑存在矛盾,十九局某公司对此亦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劳务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其在 2018120日即退出案涉项目施工的事实,本案中亦未对 2018120日之后的施工费用主张权利。结合十九局某公司2018828日直接与袁某施工队签订《计价汇总表》结算账单》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及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袁某施工队在 2018 120日之后与十九局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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