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萌萌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4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姚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二原告欲购买二被告位于封丘县的自建房屋一套,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双方约定房屋价款共计120万元,原告预付60万元,被告保证在2014年10月23日前将房屋及宅院的宅基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办理到原告张某名下。后因被告未履行过户及交付义务,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
律师点评: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返还购房款、赔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赔付可得利益损失(如房屋增值损失、出租房屋可得利益损失等),本案中经征求委托人意见,诉讼请求为返还购房款、赔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建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实践中的高发案件,且金额较大,建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一定对交房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请律师把关,以最大程度保障己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