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萌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于2019年8月2日20时3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残疾人三轮车沿吉林市吉林XX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昌邑区曹XX门前处时,与王X驾驶的×××号小型轿车沿吉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中正在调头时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失。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酒精呼吸测试,随后将被告人周X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采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周X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3.64mg/100M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陈述、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周X所驾驶摩托车照片、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周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被告人周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一向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周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