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萌萌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述:2012年11月29日,被告A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案外人B公司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A房地产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15日,被告A房地产公司尚欠B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妥善解决欠款问题,案外人B公司与被告A房地产公司、苏某某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意延期还款,苏某某自愿提供担保。2016年5月10日,B公司与原告张某某、魏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其在该份借款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张某某及魏某某,并通知了被告A房地产公司及担保人苏某某,同时张某某承诺为A房地产公司及苏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一审原告胜诉,被告A房地产公司、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述,二审予以维持。
2、律师点评:该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关键点有两点,一是原债权是否依法成立,二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质证,最终原告胜诉,二审亦予以维持。
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债权受让方在受让债权时,一定要让债权转让方履行对债务的通知义务,最好以书面方式(比如邮政快件)通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