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萌萌律师
曹萌萌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4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杨X与郑州市XX公司、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萌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马XX签订合同,被告予以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和被告发生效力,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持续交付房租,后被告因与案外人纠纷导致房屋停水停电,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押金及违约责任,因《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3款明确约定“3.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或违反任何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并不退还押金。”,该条款已对出现违约情形时将押金、违约金一并处理,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押金不退,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两万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被告退还押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州市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王X系被告郑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被告王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X与被告郑州市XX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郑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王X对本判决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杨X负担225元,由被告郑州市XX公司、王X负担375元。被告郑州市XX公司案件受理费2057元,退还被告郑州市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勘,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曹萌萌律师,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及硕士学习期间,曾分别在基层、中级人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