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是不允许高利贷经营的,但许多放贷机构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改头换面,试图隐藏其“高利放贷”的事实。我们律所就曾经接到过一个借款人的委托。
案件详情:
借款人小王向一家数码商行借过一笔款项,当时签订的不是《借款合同》,却是一份《手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这家数码商行向小王出借五台苹果手机,小王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时小王要将这五台手机原物返还。但实际上,这12个月租金的总额超过小王实际借款金额的两倍之多,且小王从头到尾都没有见过五台苹果手机的影子。小王意识到这是高利贷,在还款8个月后就不再还款了,于是数码商行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支付剩余4个月的租金并返还五台苹果手机。
操作处理:
小王无奈之下找到我们,我们接受委托后,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手机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签订的,我们无法直接主张协议无效,但数码商行并未真实交付协议中约定的五台苹果手机,因此这起租赁交易并未实际达成。这种情况下,我们制定了有利于我方的诉讼策略,主张回归到初始的借贷关系。虽然对方在法庭上拒不承认相关事实,但由于对方无法提供交付五台苹果手机的证据,且我方提供了收到借款的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最终我方观点被法院支持,小王无需再向数码商行归还任何款项,更无需返还五台苹果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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