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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导致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归属

发布者: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2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312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家暴、推搡、用力摇晃原告;201921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徒手殴打,扇其耳光;2019322日,被告又于滨江区某酒店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面部发肿和手臂疼痛。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家暴的行为,使原告长期处于紧张、害怕和痛苦之中,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原告20193月份来我律所欲委托律师起诉离婚,我律所某律师接待,并给出了办案思路和应对方案,最终经过一审我所律师的积极努力,当事人达到了想要的目标和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办案思路:

本案原告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主要的两项诉求是离婚和房产平均分割。为此原告方提供了结婚证、医院的急诊病历以及家庭暴力告知书,来证明被告家暴行为恶劣,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也提供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明了所购房产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被告呢,家暴是证据确实,无法反驳,被告就提供了母亲的《存折》、《取现记录》和父亲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来证明所购房产的首付款是向被告父母借的、是被告父母出资的,对此,我方予以坚决驳斥,首先被告父母的交易记录和对账单,并不能证明款项是交付给原被告用于购房,且款项数额与实际首付款数额也有较大出入;其次若被告主张款项是向父母的借款,被告父母也没有向原告或者原被告出具借条,仅凭被告父亲的证言难以证实款项是借款;最后,若被告主张款项是父母直接为夫妻二人买房出资的,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在被告父母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所代理律师在认真研读了当事人的案件情况后,得知双方还有个孩子,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清单,做出了一系列的质证意见,并且出具了代理意见书;原告方提出了五份证据清单,被告认同了四份,法院采纳了四份,被告方提供了七份证据清单,原告认同了三份,法院采纳了三份,原被告没有被认同的部分,是因为法院觉得证据涉及案外人,原被告双方又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另行处理,此外,被告有一份证据是邀请自己的父亲作证人,证明原被告因购房首付款向被告父母借款的事实,原告方也做出了抗辩,很显然这份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认定采纳的。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满足这三种条件,一份证据才能证明一个或者几个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对被法院采纳的证据三性都是没有异议的,没有被采纳的,主要是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也就是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但与案件事实本身不具有相关性,对诉讼主张没有证明力,而双方又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法院没有采纳,最终原告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法院仅驳回了一项,而被告也没有上诉。

案后杂感:

任何诉讼请求,都要以相应的证据事实予以支撑,否则,就类似无米之炊、无本之木,是不大会达到想要的效果的,在诉讼领域,证据是核心,是根。就好比本案,当事人主要就两点诉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内共同房产一人一半。结合原告的诉求,我们罗列整理了五份证据清单,对于这两项主要的诉求,提供了足够的证明力,所以法院都予以支持了,相反,被告那边的答辩以及反驳,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要么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要么涉及案外人需要另行处理,所以法院也都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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