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3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曾向甲借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亦无借条借据。甲X曾经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借款到期,乙不承认曾向甲借款,并且主张甲交付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伙经营餐馆的投资款,拒绝返还。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归还借款。
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据此,借据并非借贷的唯一凭证。甲作为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提起诉讼,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包括借据、收据、欠条,也包括其他证据。如果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条借据等,出借人应当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比如债务人承认借款的聊天记录、还款记录、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等。即便没有书面证据,仍有可能追回借款。作为借款人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原始证据、转账汇款的凭证等,债务人要注意保存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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