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璐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4日 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14年,陈XX与夏XX签订《合作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陈XX出借3000万元给夏XX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夏XX需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笔借款办理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的手续等工作。后夏XX、夏XX与陈XX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夏XX为夏XX向陈XX出借的3000万元提供担保,如夏XX不能履行《合作协议书》时,夏XX应返还陈XX的出借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2019年,夏XX既不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亦不向陈XX返还3000万元借款,无奈之下,陈XX找到XXX表示决定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XXX团队
XXX在整理完陈XX提供的案件材料后,提出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夏XX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办理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的手续等工作,以及此项工作是否有条件履行。同时征求陈XX的意见,若《合作协议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是否同意继续履行协议。陈XX表示,现在履行协议已经不可能,只要求返还出借款,并支付按照相关合同,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在基本了解案件情况后,XXX团队立即明确办案思路,制定办案策略。针对案件中尚不够清晰地事实问题,XXX提议首先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目前的情况。其次,应该理清夏XX履行担保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条件成就,夏XX应该负担的金额是多少?
理清思路后,XXX团队第一时间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划局申请公开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在收到信息公开答复书后,XXX认为,从答复书中的信息可以确定,夏XX未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办理用地手续相关的工作,夏XX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根据《担保协议》约定的,夏XX不能履行《合作协议书》时,夏XX应返还陈XX的出借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夏XX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夏XX应该返还陈XX的3000万元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陈XX与夏XX签订后的《合作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可以认定夏XX向陈XX借款的事实,根据XXX提交的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可以认定夏XX没有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义务的事实。根据陈XX与夏XX、夏XX签订的《担保协议》,夏XX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夏XX应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向陈XX返还3000万元借款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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