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璐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4日 3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张XX系吉林某大学教学实验场的职工,1986年至2004年期间,在永兴街道XX队国道东侧共建造70平方米住房屋一处,建造153平方米附房。2017年8月8日原告房屋被强行拆除,为核实拆迁合法性,张XX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关于银杏路施工许可信息公开的反馈说明》,明确说明银杏路项目建设无施工许可。因张XX房屋征收是因为银杏路项目建设,所以张XX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告申请查处,并要求查处结果向自己书面告知。张XX此后一直未收到被告作出的书面说明或电话告知,张XX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维权有方
付璐律师团队
证据后,付璐律师迅速确定了本案的解决思路,被告对于张XX的查处申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和职责;被告收到查处申请之后不答复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辩称的,银杏路项目施工时,现场并无张XX房屋,张XX和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实是混淆案件事实。与本案中张XX诉求无关。
诉讼结果
付璐律师在庭审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凭借丰富的行政诉讼法律实务经验和缜密的断案思路,直接反驳被告混淆了案件事实,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张XX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职责。法庭辩论铿锵有力,把对方律师反驳得哑口无言。最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付璐律师的观点,并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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