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叶XX、张XX、彭XX等5人是梅州市梅江区XX村民。区人民政府以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为由,以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为名,决定对位于梅江区城北XX、黄留村和西郊街道XX,东北至206国道,西南至黄明村大塘村道,东南至205国道,西北至黄明村委会址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叶XX、张XX、彭XX等5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区人民政府在叶XX、张XX、彭XX等人对丈量、补偿登记工作不配合的情况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公证丈量,并将丈量结果公示在《梅州日报》上。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双方之间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叶XX、张XX、彭XX等人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辗转找到了承办过大量类似案件的付X律师团队。
维权有方
在首次会面时,负责接待的付X律师便已经提前将基本案情做了整理,同时对叶XX、张XX、彭XX等5人现有的证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了一一分析。会面结束,付X律师团队即刻制定办案计划。
在付X律师的帮助下,在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遗漏法定补偿项目,主要证据不足,已被判决撤销。付X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叶XX、张XX、彭XX等5人的房屋性质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果实施征收,应当按照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而与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没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本案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虽对叶XX、张XX、彭XX等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和装修价值、地上附着物、经营性损失、地上附着物(青苗)、可迁附属物、其他用地进行了货币补偿,却遗漏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诉讼结果
由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当,因此在付X律师的协助下,叶XX、张XX、彭XX等5人将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法院查明事实后,也采纳了付X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