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璐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57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郭XX有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xx路房屋一处,2019年1月被强拆。为核实征拆的合法性,原告郭XX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告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收到了被告桥西区人民政府答复的《关于草厂巷一堡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得知房屋被纳入“桥西区草厂巷一堡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原告郭XX认为该决定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并且强拆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XX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桥西区人民政府不能证明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征收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于是判决确认了被告《关于草厂巷一堡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作出补救措施。
但是桥西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讼过程
上诉人桥西区人民政府认为郭XX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并依法进行公告,征收程序合法。并向法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1、被诉征收决定。
2、草厂巷一堡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公告
3、桥西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该改造项目的通知
……(等15项证据)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认为郭XX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应当由上诉人负责举证,桥西区政府提供的照片并非该组照片的原始载体,不能反应照片的拍摄时间和地点,不能由此推定郭XX提起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郭XX基于房屋被强拆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于政府答复后知悉行政征收决定。一月之后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桥西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作为旧城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一审认定征收决定违法,于法有据。维持了原判决。
胜诉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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