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6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XX驾驶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案涉事故中导致李XX受伤,经交警部门认
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李XX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经本院认定,李XX的经济损失为177453.87元,应由
陈XX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增
兰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77453.87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