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苏XX与李X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后即将讼争店面交由李X经营使用,原审认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双方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租赁合同时,李X使用讼争店面的期限并未超过苏XX与原房东约定的期限,讼争店面一直由李X占有使用,因此李X应当向苏XX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苏XX是否向原房东履行义务并不能构成李X不支付占用期间租金的抗辩理由,李X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未支付相应租金,一审判决李X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月58800元租金标准向苏XX支付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讼争租赁房屋的性质为商铺,由于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势必影响到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减免部分租金符合客观实际。本案双方之间发生纠纷进而解除租赁合同系受疫情影响,故苏XX与李X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缺乏依据,均应予以驳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