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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申XX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廖XX实际为XX公司提供劳务,其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XX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XX公司以廖XX系冒名顶替案外人马平凡务工为由,主张其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其投保商业保险而免除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因此抵减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XX公司主张在商业保险无法赔付的60万元内免除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亦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护理费用已经得到赔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但可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内予以补足差额。”丧葬补助金不在上述可以扣减的范围内,XX公司请求不予赔付丧葬补助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廖XX于2017年1月10日工亡,因此一审法院以2016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补助金、以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无不当,申XX等四人主张以2019年的统计数据为计算基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XX公司迟报工伤、迟延支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给申XX等四人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申XX等四人请求自2017年11月31日起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XX等四人在二审阶段主张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1月10日,该主张已经超出了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

郑玥律师,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87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