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937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韩XX二审期间认罪悔罪,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韩XX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韩XX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韩XX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判决。
三、上诉人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