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陶X1,原审第三人高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