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3266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广渠路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限额为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六百六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