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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一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3266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广渠路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限额为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六百六十六元。


郑玥律师,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