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涉及两家医疗机构接续诊疗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肝胆系统疾病,在第一家医疗机构实施腹腔镜肝胆外科手术,包含肝部分切除、胆总管取石、胆囊切除等多项外科操作。术后后期行胆道镜拔除 T 管,后续病情出现变化,转至第二家高水平医疗机构继续处理术后并发症,实施 ERCP 胆道支架置入等治疗措施。患者经过连续诊疗之后最终发生死亡损害后果。
死者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委托郑州李军岩律师代理案件,将前后两家医疗机构一并起诉,主张两家医疗机构在诊疗流程中均存在医疗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两家医疗机构分别进行抗辩:首诊医院主张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告知充分、手术操作规范,出院时患者病情已经好转;后续接诊医院提出,接收处理下级医院带来的术后并发症本身存在客观医疗风险,不应当承担过高责任,同时对原告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金额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予以调低。本案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认定两家医疗机构分别存在过错,各自对损害后果为同等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裁判。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前后两家接续诊疗的医疗机构,各自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多家医院参与治疗情形下,各家机构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首诊医疗机构实施的腹腔镜肝胆联合手术、拔 T 管操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术前风险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3.后接收并发症的医疗机构处理前序手术带来的术后并发症,在救治环节是否存在诊疗过错,不能以处理外来并发症为由直接减免自身诊疗责任;
4.死亡案件项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三、李军岩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代理死者家属受害方)
1.完整归集双医院全套病历,梳理完整诊疗因果链条 本案难点在于先后两家医院分段实施诊疗行为,两家均容易将死亡后果归责于对方的诊疗行为。代理律师完整调取两家机构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胆道镜操作记录、ERCP 手术记录、医患沟通文书、检查检验报告,梳理从首次手术、出院、拔管、并发症出现、转院救治直至患者死亡完整时间线,区分两家机构各自对应的诊疗环节,为医疗损害鉴定固定完整证据基础。
2.申请针对两家医疗机构一并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同时对两家医疗机构全部诊疗行为进行评价,分别审查每家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各自的原因力大小。最终鉴定意见认定两家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分别承担同等责任,从专业层面打破各家医院互相推诿责任的抗辩逻辑。
3.针对两家医院不同抗辩要点分别组织答辩 针对首诊医院:虽然手术本身具备手术指征,不能仅以有手术指征即免除全部责任,围绕手术后续并发症发生、拔管操作等环节,论证医方仍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即便履行形式上签字告知,不代表可以免除诊疗过错带来的赔偿责任。 针对接收并发症的后一家医疗机构:接收处理外院术后并发症属于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不能因为病情是前次手术引发,就降低自身诊疗注意标准,只要本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依旧需要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4.逐项核算死亡案件全部法定赔偿项目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逐项核算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区分不同赔偿项目计算年限、统计基准,对医疗机构提出 “赔偿金额不合理” 的抗辩,结合法律条文逐项回应,保障家属获得合法足额赔偿。
5.多责任主体案件厘清责任承担逻辑 在两家医疗机构各为同等责任的前提下,厘清责任划分逻辑,向法庭阐述每家机构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障受害家属能够分别向两家责任主体主张赔付,避免因多方主体相互推诿造成当事人维权受阻。
四、法院裁判要点
1.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两家医疗机构在各自诊疗环节均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家医疗机构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处理外院带来的术后并发症,不能当然免除医疗机构自身的诊疗过错责任。
2.赔偿项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核定,支持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对于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予以调整。死亡赔偿金按照对应年限结合受诉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3.举证层面,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诊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抗辩。仅有知情同意签字文书,不能直接对抗已经鉴定确认存在的诊疗过错。
4.一审裁判生效之后,赔偿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赔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要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后果。
五、李军岩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多家医院接续诊疗发生患者死亡,是医疗纠纷中难度较高的案件类型。各家医疗机构往往互相甩锅,一定要完整保全全部医院所有病历材料,不能只留存其中某一家医院资料。
2.手术有指征、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医院完全无责。知情同意书主要是风险告知,并不能免除医疗机构诊疗操作上的过错责任。
3.接收其他医院转来的术后并发症,接诊医院同样负有完整诊疗注意义务,不能以 “是上一家医院造成的问题” 作为完全免责理由,只要本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就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4.涉及多人侵权的医疗案件,司法鉴定至关重要,需要鉴定机构分别评价每一家医院的过错及原因力,以此作为法院划分责任的核心依据。
5.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家属应当第一时间考虑病历封存,及时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评估,把握鉴定与诉讼时机。
李军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