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基础疾病入院治疗,住院期间突发急性脑梗死,医疗机构实施介入取栓手术治疗,术后患者遗留偏瘫、失语等严重后遗症。患者(原审原告)委托郑州李军岩律师代理维权,向医疗机构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结合案件证据及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判令其承担 30% 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抗辩理由包含:不认可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主张已充分履行手术告知义务、病历书写瑕疵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后遗症属于自身危重疾病的自然转归,同时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医疗机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案为终审生效判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医疗机构术前是否尽到充分的病情、手术风险及替代方案告知义务;
3.病历书写不规范的瑕疵,是否与患者遗留偏瘫、失语的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患者术后出现偏瘫、失语后遗症,属于医疗过错导致,还是危重疾病本身难以避免的预后风险;
5.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何地赔偿计算标准,不同地区标准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能否并行主张。
三、李军岩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代理受害患者一方)
1.完整固定全部诊疗证据,夯实案件基础事实 全面收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知情同意文书、检查报告等整套诊疗材料,梳理完整诊疗时间线,梳理诊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做好证据铺垫。
2.依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锁定医疗过错 医疗纠纷案件核心在于专业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推动司法鉴定程序开展,以鉴定意见佐证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患者后遗症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立案件责任基础。面对上诉方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专业能力、鉴定结论的全盘否定,从医学常识、鉴定逻辑、案件客观事实多角度反驳对方上诉观点,论证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3.抗辩赔偿计算标准,争取更高赔偿额度 针对上诉方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质疑,组织提交居住相关佐证材料,证实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事实,论证应当按照对应居住地高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从司法解释角度阐明,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分属不同赔偿项目,可分别按照对应标准主张,二者并不冲突。
4.区分疾病固有风险和医疗过错责任 区分急性脑梗死本身的疾病预后风险与医疗机构诊疗过错责任。即便手术操作本身取得血管开通的客观效果,也不能直接免除医疗机构在告知、诊疗流程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将疾病本身风险全部归责于患者自身。
5.二审程序积极应诉抗辩,守住一审胜诉成果 医疗机构上诉是医疗纠纷常见情形,针对上诉方提出的全部抗辩点逐一进行法律和事实层面回应,反驳 “已完全尽到告知义务”“病历瑕疵无任何法律意义”“后遗症全部属于疾病自然转归” 等上诉理由,促使二审法院认可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维持原有责任比例及赔偿标准。
四、法院裁判要点
1.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医疗机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医疗机构承担 30% 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2.受害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事实,一审按照该居住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分属不同赔偿项目,分别适用不同计算标准,符合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
3.即便介入取栓手术实现血管开通,危重疾病存在固有预后风险,也不能直接排除医疗机构诊疗过错的法律责任,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案件裁判依据。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判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赔付义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还可能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法律后果。
五、李军岩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司法鉴定是核心证据。医疗机构上诉时经常会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提出全盘否定,当事人遇到该情形,需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从医学、法律双重角度进行抗辩,维护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2.手术成功不等于医疗机构完全无责。即便手术实现血管再通等医学目标,如果术前告知、诊疗流程等环节存在过错,医院依旧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疾病本身风险仅可以用来减轻责任,不能直接完全免责。
3.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和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直接挂钩,想要适用更高赔偿标准,需要提前留存居住、工作相关证据,证据不足会面临赔偿标准被调低的风险。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属于独立赔偿项目,允许按照不同标准分别计算主张。
4.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书并不代表案件结束,医疗机构大概率会提起上诉,必须重视二审应诉,避免一审已经确定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被二审改判。
5.生效终审判决具备强制执行力,对方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实际拿到赔偿款项。
李军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