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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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岩律师|新生儿医疗损害纠纷:新生儿诊疗存在病历、会诊、告知多重过错,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代理案例

发布者:李军岩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5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新生儿死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新生儿患儿入院接受诊疗,后续病情急剧恶化,术中探查发现胃体、小肠、阑尾出现大范围缺血坏死,最终发生患儿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患儿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委托郑州李军岩律师代理向医疗机构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指出医疗机构存在多项诊疗缺陷: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不到位;会诊记录书写不完善,不符合病历书写及医疗核心制度;风险告知使用格式化模板,缺少针对患儿个体病情的针对性告知内容。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技术层面原因力建议为次要原因范围。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全套病历、票据证据,依据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开展审理裁判。

二、案件争议焦点

1.新生儿发生大面积消化道缺血坏死,损害后果主要属于新生儿自身危重疾病风险,还是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共同造成;

2.病历会诊记录书写瑕疵、会诊流程记录不全,格式模板化无个性化的风险告知,是否属于医疗过错,该类程序类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医疗损害鉴定给出 “次要原因” 技术评价,法院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参照鉴定意见进行确定;

4.鉴定听证产生的交通开支,是否属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范围;各项法定赔偿项目金额如何核算。

三、李军岩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代理患儿父母受害方)

1.完整固定新生儿全套病历,挖掘程序与实体双重诊疗问题 新生儿案件病历材料细碎,包含病程记录、会诊单、知情告知文书、手术记录等大量资料。代理律师全面调取全部病历材料,不仅关注实体诊断治疗问题,同时重点审查病历书写、会诊制度落实、风险告知内容等程序类问题。本案发现会诊记录补记不完善、告知书仅为通用模板,没有结合新生儿个体病情做针对性提示,以此作为案件重要事实支点。

2.推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把病历瑕疵转化为鉴定意见中的过错点 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将诊疗注意义务缺失、会诊记录不规范、告知流于格式化模板等全部疑点提交鉴定机构进行医学评价。最终鉴定意见采纳我方观点,确认上述情形属于医疗过错,并且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给出次要原因力的技术评价,为法院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提供关键依据。

3.区分技术鉴定意见与民事责任裁判,向法庭释明鉴定仅为参考 向法庭说明,司法鉴定给出的原因力仅属于技术层面评价,法院有权结合全案证据独立评判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不完全受鉴定意见的硬性约束,推动法院在次要原因区间内作出对受害方相对有利的责任认定。

4.梳理全部损失票据,区分法定赔偿与诉讼自身成本 整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以及鉴定听证交通凭证。代理律师厘清法律边界:就医治疗产生的交通属于赔偿项目;单纯参加司法鉴定听证往返交通属于诉讼成本,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向法庭陈述意见,对诉求进行合理取舍。

5.针对新生儿死亡案件,完整主张全部法定赔偿项目 依据法律规定,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逐项主张。新生儿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后果极其严重,结合医疗机构过错程度,重点争取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四、法院裁判要点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参考,法院结合病历、全案事实独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鉴定技术层面的次要原因不等同于直接的民事赔偿百分比。

2.医疗机构不仅实体诊疗操作需要符合规范,同时必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会诊流程应当完整记录,风险告知不能简单套用通用模板,需要结合患者个体病情做针对性说明;病历书写不规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医疗过错。

3.新生儿危重疾病本身存在较高的疾病风险,但不能以此完全免除医疗机构的谨慎诊疗、规范记录、个性化风险告知义务。

4.依据民法典侵权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近亲属有权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

5.生效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五、李军岩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新生儿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极强,除看诊断用药、手术等实体诊疗行为外,一定要重点审查会诊制度、病历书写、风险告知等程序问题,很多案件的过错点恰恰体现在程序瑕疵上。格式化的告知书签字,不等于医方已经完成充分、个性化的告知义务。

2.医疗司法鉴定意见只是法庭参考,不是法院必须完全照搬的判决标准,律师可以结合案件事实,说服法官在鉴定给出的原因力区间内合理调整民事责任比例。

3.新生儿病情进展快,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家属应当第一时间申请封存全部病历,防止病历材料补记、修改,固定原始证据。

4.需要分清:就医转院交通费纳入赔偿;单纯去参加鉴定听证的交通费用一般不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当事人诉讼成本。

婴幼儿死亡类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重要赔偿项目,律师需要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充分向法庭阐述意见。

李军岩律师,湖北中医药大学医学硕士,前主治医师,大学教师,是为数不多的拥有律师证、医师资格证及教师资格证的多证律师。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63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