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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俊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X,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小X,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伍X因与被上诉人资小X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X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伍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伍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伍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九香

审 判 员 廖 军

审 判 员 雷金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宝乐

书 记 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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