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俊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X,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小X,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伍X因与被上诉人资小X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X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伍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伍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伍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九香
审 判 员 廖 军
审 判 员 雷金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宝乐
书 记 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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