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间一直有在结婚前,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数额较大的金钱和财物,作为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和聘礼,我们统称为彩礼。
我国官方对于彩礼持不提倡的态度,故在《婚姻法》、《民法总则》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约定。但是民间习惯强大,不可能短时间移风易俗。而在日常生活中,因彩礼产生的矛盾也是层出不穷。
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回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彩礼的认定,一般会由法官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断。故在一些判决书中,法官认定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电动自行车、家具、牲畜这些物品也属于彩礼,女方需向男方返回。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男女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在离婚中提起要求返回彩礼,法院一般不会将给付彩礼一方(即男方父母)和接受彩礼一方(即女方父母)列为当事人。而是将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
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起诉女方返回彩礼,会将女方父母或者实际接受彩礼一方作为当事人,如果男女双方不都是彩礼的实际给付和接受方,则法院会将给付彩礼一方和接受彩礼一方列为当事人。
此外,在实践中出现了以结婚之名骗取彩礼的行为,这种情况不仅要退回彩礼,情节严重的话还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