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吴先生向我咨询,告知我其因买卖合同纠纷,吴先生被人起诉。原告不仅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还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了吴先生名下唯一的房产。法院下发裁定,将吴先生夫妇名下唯一套房产查封。吴先生担心败诉后其房产会被强制拍卖,导致自己居无定所,故特来向我咨询。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如果吴先生需要赡养老人或抚养小孩,可以援引该条款,向法院表示该套房屋是其家中老人或小孩生活所必需。吴先生在败诉后法院依旧会将该套房屋查封,但吴先生和其家人依然可在房屋中生活。虽然这样看上去吴先生依旧占有该套房屋,但是吴先生无法将其房屋抵押贷款或者转让给他人。这对需要将房产抵押来获得资金,来维持公司资金流的吴先生来说,无疑会对其的生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但是,如果吴先生被查封的房屋是属于豪宅型,远超过了抚养家属所必需的。那么法院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七条的规定,在保障吴先生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对吴先生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进行拍卖变卖。
不仅如此,在严厉打击老赖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即使吴先生的房屋不属于豪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旧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吴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可以对吴先生的房屋进行拍卖。
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即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作为安置费发放给吴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