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总会因为各种情况而向外借款。那么是不是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一方向外借债的话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会不会出现结个婚,一方在外面欠下的赌债或高利贷。另外一方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背上巨额债务,成为债务奴隶的情况呢?
为了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上文可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定义如下: (1)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认可的债务,这种认可既可以是在书面的方式(如签名),或者是在事后追认的形式予以认可。根据这一定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是确认了“共债共签署”原则。 (2)由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对于夫妻一方所借的大额的债务,是不是只能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呢? 这也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第二款确定了一个重要的举证原则,如果债权人要证明某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债权人举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3)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第二款实际是确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也就是说要债权人主张某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自己举证来证明。这也给我们的提了个醒,以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民间借贷,最好是夫妻双方共同在欠条或者借贷协议中签字。不然发生纠纷后,还需要额外花费精力去举证。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文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民法典允许双方协议对债务进行分割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依旧可以向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男女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现在详细列举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现形式,以供大家参考: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温蕴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