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复工后,多地爆发离婚潮,西安、上海等地婚姻登记处的离婚预约“爆满”,当月排号已没有余额。如果在婚姻中,男女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好聚好散,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也是人生的一种幸运。但是有一些人,在遇人不淑,婚姻不幸,自己的身心都严重受伤。那么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呢?
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放妻书》 一、那些情形下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在婚姻中,双方均有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单纯出轨或一夜情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在生活中,有夫妻一方以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出轨、婚外情等不忠诚行为,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要求。但是这种损害赔偿要求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无过错方必须证明过错方存在重婚的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如果无过错方以对方单纯只有出轨、一夜情等不忠行为,法院是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诉求。 三、那么那些情况可以认定重婚或同居? (一)如何认定过错方的行为构成重婚呢?可以从下面几个标准来把握。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1.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2.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算重婚: 1.有配偶但却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如何认定过错方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至少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同居者中至少一方是有配偶的,另一方是否有配偶不影响同居关系成立,即另一方可以是婚外单身异性,也可以是有配偶的异性; 2.同居期间不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不会引起邻居或周围人误解; 3.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四、家庭暴力该如何认定和取证? 如果在婚姻中,有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就此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遭受对方家暴,身体遭受摧残,而不得不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因此产生的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过错方赔偿。 但是,我们在检索相关案例的时候,发现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标准是比较高的,不能想当然就认为一方的行为构成家暴。基于此,在诉讼中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家暴的时候,我们需要有更好的证据保全意识。笔者建议无过错方可以下面手段收集证据: 1.第一时间报警。要求警察进行处理、记录,(如允许)请求公安部门对施暴者发出“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2.及时就医。就医过程中,详细阐述伤害形成过程,让医生记录于病例中,保留好病历本、检查单等证据; 3.拍照固定伤情影像,及时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可以直观反映暴力及对个体人身损害的程度; 4.多次家暴的,可以到当地街道、居委会、妇联提出申请协助,要求相关单位记录施暴方的家暴行为; 5.如在家暴后仍想维持婚姻的,建议要求施暴方签署相关《承诺书》《保证书》,一来固定家暴证据,二来为更好的争得财权权益; 6.如在家暴后施暴方拒绝签署上述文书,又或者变本加厉的,我们强烈建议对家暴“零容忍”,当断则断。
温蕴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