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蕴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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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高空抛物了!

作者:温蕴知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3次举报
2020-09-24


前几日晚上在家门口附近大楼下散步,心里想要不要去超市买点零食。突然一个不明白色物体从我眼前一闪而过,啪唧一下,狠狠地的砸在了离我不足1米处的右前方。定睛一看,原来是个吃了一半的大桃子从楼上砸下来。这可把我吓了一跳,随即意识到了这是遇到了高空抛物了。立即抬起头向空中口吐芬芳。

但是口吐芬芳是解决不了问题。我们还是要用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保护我们的权益。2021年1月1日,全国人民翘首等待了7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要实施了。

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作出什么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上文来看,在无法查明的是谁高空抛物的情况下,依旧延续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一人抛物,全楼担责”的裁判思路。不仅如此,如物业或开发商,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也应该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预防高空抛物的事件的发生,如工作没做到位,物业公司也要承担同样的责任。

由于高空抛物的特殊性,往往在事后很难查证谁是侵权人。因此仅靠公民个人的力量去查找侵权人,是远远不够的。民法典就特别规定,发生高空抛物后,公权力要及时介入,查找侵权人。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的规定,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8年发生的苹果砸伤女童一案,就是公安机关根据苹果上残留的生物信息,再调取楼上住户的生物信息逐户进行比对,才最终确定抛物者是一名11岁的女生。如果不是公权力介入,仅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查清抛物者是谁。但由于抛物者只有11岁,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无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只能向抛物者的监护人进行民事索赔。

最后,对于那些故意高空抛物者,只能送下面的一张图给他们:


知名大学法学硕士,理论知识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曾经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处理过各项法律事务。办理过多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均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9100685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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