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张女士最近咨询我,说她早些年和丈夫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市区,从农村居民户口变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家中父母尚在农村,也在农村兴建了一栋大屋,想来咨询父母百年后,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首先,我们要明确,宅基地本身无法被继承的,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并非个人,而是属于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张女士已经将户口迁往别处,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如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即买卖、互换、赠与)也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内。所以张女士是无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那么,张女士现在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张女士无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继承,但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就有权继承!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是无法脱离土地而单独存在的。故依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张女士在继承了房屋后。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由于继承的是房屋,一旦房屋倒塌灭失,是不能重新在原址上兴建房屋,所以要做好房屋养护工作。
以广东省为例,对于农房的继承作出下列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温蕴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