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7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后买房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关键看登记和出资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述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7日在上海登记结婚,2009年末,原告与杨XX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河南南XXXXX弄XXX号32B房屋。
原告主张:请求判决确认该房屋为原告与被告杨XX共同共有。其提出被告利用原告语言不通、对中国房地产交易流程缺乏基本认识的机会,欺瞒原告,致使其在未经原告同意且本人分文未出的情况下与母亲杨XX被一同登记为前述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被告辩称:购买房屋时整个过程原告是知情且在场的,原告是知道房屋权利人写在两被告名下的。当初购房时,原告告诉被告不会为购买房屋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对购买房屋没有出资,对装修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购房时,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该房与原告无关,为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律师点评
购买房屋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原告在中国生活多年,理应了解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自认购买房屋时原、被告三人均在场,且其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也从未就涉案房屋权利人提出质疑,现原告在与被告分居后称被告“利用原告语言不通、对中国房地产交易流程缺乏基本认识的机会,欺瞒原告”等说法,仅仅是其单方说法,并无事实依据,且买房后不过问房屋的权属状态也有悖生活常理,不具有合理性。
原告单凭提交的收入明细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来源于原告收入,如果没有转入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原账户余额根本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金额,因此,原告的陈述并不足以表明首付款来源于原告收入。
三、律师建议
在判定房产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房屋登记、出资比例、购房时间等情况。婚后买房,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且房屋落在自己名下,房屋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若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