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5月11日 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例概述
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25日在福建省政和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王X2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离婚协议书》约定:嘉定区康丰路201弄5号楼6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贷款由被告支付。被告持有的上海XX公司30%的股权无偿赠与给原告。但是未履行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原告实际负担孩子抚养费、房屋还贷等费用累计人民币426468.67元,前述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1辩称,(1)关于房屋过户的问题,因为本案诉争房屋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且按揭贷款尚未清偿,依法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损害了银行利益。(2)关于公司股权是属于赠与行为,现在被告撤销赠与。(3)关于女儿王X2抚养费的问题。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本应有抚养女儿王X2义务,但被告预付抚养费2万多元,参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每月抚养费1200元,已履行约定的义务。(4)关于垫付款的问题。本案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首付款或分期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未付的购房款不是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而支付,所表现的诉争房屋对应的该部分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房屋按揭款由我支付,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被告从服刑至今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无力偿还房屋分期贷款,被告主张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被告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处理的内容,这是双方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双方应按《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处理。
被告王X1辩称离婚时约定股权赠与给原告,现其无收入来源,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该股权转让带有一定的赠与性质,但不完全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因这种赠与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和目的赠与行为,系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诺成性的约定。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依法不能任意撤销。
3、律师建议
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的顺利履行,虽然各地法院对离婚协议中违约责任的看法各有不同,但是我们仍然建议离婚协议中加上违约责任条款。
首先,实践中多数法院还是认可离婚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效力,也就是支持派较多。
其次,民法典已经生效,其中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如今,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均属于民法典的编章,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离婚协议本质是平等主体的一种合约,包含财产和人身等的内容,针对其中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此外,约定违约责任也的确可以在形式上给对方一定的震慑力,促使对方及时、足额完成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