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1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例概述: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及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4月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9月原告曾诉求离婚,后未获准许。现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的财产情况如下:
2009年8月,被告购置了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一人,购房总价为1,193,932元,其中首付款243,932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商业贷款65万元。至2015年2月2日,共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110,570.59元、商业贷款本息243,621.61元,其中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共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81,732.40元,商业贷款本息178,969.64元。双方分居后,贷款均由被告负责归还。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现市场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上海XX公司对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3.69万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840元。
2013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夫妻双方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若感情破裂,男方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与女方结婚,男方婚前自愿赠予女方叁拾万元人民币整作为结婚彩礼,女方接收赠予,特此证明。无论男女双方婚姻状况如何,男方自愿将婚前名下房产总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赠予女方,女方接收赠予,即日起成立并生效。”
原告就上海市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否可按夫妻双方协议书取得50%的房屋折价款。首先,该房屋系被告于婚前购买,现房屋产权证至今仍登记为被告一人,虽然双方曾签订夫妻双方协议书,但该房屋并非婚内财产,该协议就该房屋的用词为“赠予”,可见该协议所涉并非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而是就被告的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作为婚前财产,不动产的赠与应以登记为准,现该房屋登记情况未发生变更,赠与未完成,故原告主张50%的权利于法无据,原告可取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相应补偿款。
婚内如果签署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对共同购买房屋所占的份额比例当然有效。但是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签署财产协议,则视为赠与,若未将配偶名字写上上产证,房屋赠与并不具有效力。因此,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购买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属配偶,应当尽快办理房屋登记,将受赠方的名字写上房屋产证,才能确保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