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5月07日 9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吴X、谢X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关系尚好,后为双方无性生活及谢X猜疑吴某多次与他人精神和肉体出轨,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吴X起诉来院要求支持诉请,谢X则称其本科毕业后工作,由谢X供养一直在读书的吴X。谢X常年出差,工资到账就打给吴X,婚后吴X拒绝夫妻性生活。2017年谢X发现吴X出轨,后吴X也承认有三个出轨对象。而本案争议较大的则是同共购买的财产。
吴X、谢X于2013年9月7日网上签订上海市临XXXXX号第三座名义1503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为吴X、谢X,房屋合同价300万元,房屋装修补偿款35万元,总计335万元,组合贷款110万,主贷人为谢X。首付款基本由谢X方支付,定金100,000元的支付方双方有争议,吴X母亲婚后有210,000元转账至谢X支付房款账户,至2020年12月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189,291.65元,按揭贷款本金余额669,272.68元,分居后房屋贷款由谢X支付。
审理中,法院根据吴X、谢X申请,委托上海国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海市临XXXXX号第三座名义1503室房屋市场价值评估,2019年5月14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667.10万元。因评估时效为一年,本院向上海XX公司询价为760万元,吴X同意按此价,谢X表示不同意,表示自己经询价房屋价格为700万元,最多到720万元,也不愿再进行评估,可由法院综合考量后确认。
2、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不拖泥带水,依据双方的意愿作出了离婚处理的决定,并且直接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争议较大的财产部分则是房屋支出价款,法院通过查明事实,调取了多张银行卡的流水,在吴X无法说清款项具体使用的情形下,法院对吴X主张款项用于房屋购买的诉求并不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实际,在扣除谢X实际需要的合理部分,对房屋进行了分割。
因为谢X对房屋支出款项更多,由谢X获得房屋所有权,谢X支付吴X房屋折价款260万元,该房剩余贷款本息由谢X偿还,吴X、谢X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3、律师建议
在共有物进行分割时,通常按照各自的出资部分进行认定,在出资比例不能认定时便等额进行分割。因此,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时,应当准确的说明款项的用途,避免共有物进行分割时出资比例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