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7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罗X3、谢XX系被继承人罗X6的父母。罗X4、罗X5系罗X6与案外人何XX婚生子女,罗X6、何XX于2000年4月25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07年4月28日,罗X6与陈X登记结婚。婚后,罗X6、陈X向他人购买卵子,由罗X6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分娩生育。2011年2月13日,罗X1、罗X2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为罗X6、陈X,后随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2月7日罗X6因病死亡,生前未立遗嘱。
2001年2月28日,罗X6购买富强街房屋,该房屋于2001年4月29日经核准登记权利人为罗X6。购房贷款现已清偿完毕。
2002年9月6日,罗X6购买七莘路房屋、购房款291,225元等。该房屋于同月11日经核准登记权利人为罗X6。
2014年12月,罗X3、谢XX为争夺罗X1、罗X2的抚养权以陈X为被告诉至法院,经过二级审理后驳回罗X3、谢XX的请求。另查明,罗X6与何XX于2000年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男方得产权房一套(详见公证书(2000)沪闵证字第1458号)”“女方放弃产权房壹套中应有份额(详见公证书(2000)沪闵证字第1458号)”。
2014年,陈X、罗X1、罗X2曾诉至本院,要求继承罗X6的遗产。后于2015年5月撤回起诉。2017年,陈X、罗X1、罗X2再次起诉,要求继承并分割罗X6在上海XX公司的80%股权。该案在上诉期限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2020年6月11日,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沪国衡估字(2020)第0124、01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二份,分别对七莘路房屋市场价值估价为4,780,000元、对富强街房屋市场价值估价为7,014,000元。原告方预付评估费29,000元。
2、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孕所生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以及不动产权属的认定。
第一个问题: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罗X6生前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被告作为罗X6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继承罗X6的遗产。被告谢XX、罗X4辩称罗X1、罗X2随陈X共同生活而不享有继承权,亦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考虑罗X1、罗X2与罗X6共同生活且未成年,故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第二个问题:关于两套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罗X6的遗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罗X6名下,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两套房屋系罗X6与他人共有,结合已查明事实,该两套房屋均为罗X6个人财产,罗X6死亡后,该遗产可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原告方要求在继承上述房屋后进行分割,于法有据。
3、律师建议
根据(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文书的判决部分,购买卵子体外受精并借助她人子宫代孕所生的孩子,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因此,陈X并非孩子的亲生母亲,而是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罗X3与两名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故法律上的亲生父亲应为罗X3。由于罗X3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基于此,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人范围内与婚生子女应当同等对待。
另外,继承的方式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性高于遗嘱,遗嘱的优先性又高于法定继承。尤其是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的家庭,合理规划好财产分配至关重要。对于不动产的确认,应当以实际登记人为所有人。如有代持协议,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切忌混同财产购买房屋却不登记出资人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