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婧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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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中,律师凭公证遗嘱为当事人赢得房产

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此案中,上诉人为何X1、何X3、何X5,被上诉人为何X7,双方为叔侄关系。

上诉人何X1、何X3、何X5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处房屋为何X71/9,何X1、何X3、何X5、何X8、何X9、杨某各占4/27。事实与理由:1、何X7不可能于2016614才知道有涉案遗嘱一事,证明该时间的证据仅有杨某的证人证言,何X7未能依法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其已丧失受遗赠权;2、涉案遗嘱无效,涉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何X7答辩称:原审判决没有问题,其在知道受遗赠起两个月内已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涉案遗嘱系公证代书遗嘱,且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问题。共有三名证人的证言证明何X72016614才知道有涉案遗嘱存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无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X7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现为XX路)XXXXXX室房屋中属于张X2的份额由其继承所有,属于何X10的份额依法定继承办理;2.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2、律师点评

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处:一、被继承人所立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被上诉人何X7是否已放弃了受遗赠。

关于争议一,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首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公证员代书,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两位见证人与代书人显然符合见证人身份。经核对,手写遗嘱与公证处留档的一份打印后的公证遗嘱完全一致,张X2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并捺印,代书人与两位见证人签名,因此公证遗嘱依法有效。

关于争议二,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是,前述法律条文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向何人作出没有明确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以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同时遗赠人的遗愿也不应当被轻易变更,因此,被上诉人可以依照遗嘱取得遗赠。

3、律师建议

近年,因遗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并不少见,公民去世前可以通过立下遗嘱安排去世后遗产的分割,这既体现了其对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关心、关爱及关怀,也可以避免配偶、子女等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因此,掌握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对公民个人、家庭都大有裨益。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严格规定,此案涉及的仅是公证遗嘱这一种形式,在订立遗嘱时有必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避免因不符规定而生出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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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