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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配偶要还吗?律师教你“明算帐”

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配偶要还吗?律师教你“明算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例概述

王X1与王X2系姐弟关系。王X2与江X于2010621日登记结婚,于201462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中山南XXXXXXXXXXX室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作为补偿男方在20151月底前给付女方150万等,并确认婚后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0822日,王X1之子何X将100万元存入王X2的中国XX行账户。2010823日,王X2从上述账户内分两次取款共计772,395.25元。审理中,何X确认上述100万元钱款的所有权属于王X1,因王X2向王X1借款,自己应王X1的要求,将100万元存入王X2的银行账户,自己与王X2和江X无债权债务关系。

原审审理中,江X申请对王X1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0822日的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先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均因样本不足等原因,鉴定终止。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X2和江X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X2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江X辩称,王X1与王X2互相串通制造虚假债务,且王X1靠养老金生活,不具备出借巨额资金能力,王X2也无借款的必要,其个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和大量资金,王X2经济实力明显大于王X1。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点评

婚后夫妻一方借款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的条件有:(1)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2)债权人说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3)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虽然王X2对系争债务予以认可,但其与江X离婚时未提及该笔巨额债务,鉴于王X1与王X2特殊的身份关系,有理由认为借款关系不成立。王X1要求王X2和江X归还借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3、律师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因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引起的诉讼纠纷不断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不仅要充分考察债务的真实性,也应当审查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执业领域】离婚纠纷、财产纠纷、抚养纠纷、谈判调解、婚前/婚内协议、股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等【个人简介】沈婧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