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婧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4月13日 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原、被告相识后2015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及与对方亲属相处不睦,自2016年12月起夫妻分居。被告并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期间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2、律师点评:原告称其在日常时间安排、文化层次和经济条件上,都优于被告。并且原告拥有独立的产权房,环境优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表明上看,由原告抚养孩子更具备优势,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孩子从出生后,主要由被告方进行照顾,因为孩子目前尚属幼年,给孩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减少原、被告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延续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离婚后继续随被告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
3、律师建议: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按照实际情形进行认定,而不是机械的凭借经济优势、文化水平、生活环境等条件去认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孩子现阶段成长的因素进行认定,例如孩子是否处于哺育期,跟随母亲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家长是否沉迷赌博、有无其他不良嗜好,能否对孩子起到教育作用等。